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瓦房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  
您现在的位置:瓦房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政策法规 > 以案说法-以往案例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 以案说法-以往案例
 
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是否存在风险
来源:收集 点击数:4716次 更新时间:2017/1/7 4:24:17
    某公司因经营需要,拟用名下办公楼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0万,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材料时,发现该公司已经将该房屋先行抵押给某银行借款2000万并办理了登记。小额贷款公司有些犹豫,如果同意放款,自己将成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这是否存在一定的风险呢?
    提示:实现抵押权时,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于在后的抵押权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应当怎么办:抵押权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条件,在同一财产上可以设定数个抵押权。因为抵押权的实质是优先受偿权,设定的数个抵押权时就应当有一定的顺序,登记在先的抵押权要优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只有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才能就抵押物余下的价值受偿。因此,如果您是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或者第三顺位抵押权人,借款时应清楚明确抵押物的剩余价值,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置抵押财产,前序抵押权将优先受偿,剩余后的价值才能用来偿还您的贷款。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继承房屋欲分户 下一篇:购买商品房如何查询房屋信息
 
   友情链接: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网站
中心简介 | 中心领导 | 机构设置 | 联系我们
瓦房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2030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7001146号
邮件:wfdsbdcdjzx@163.com 电话:0411-85269966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132号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