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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析产登记夫妻一方不能到场
来源:收集 点击数:2028次 更新时间:2017/1/7 4:09:05
   冷女士与丈夫离婚多年,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最近,冷女士急需用钱,准备用这套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当她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工作人员告诉她,这套房屋仍然登记在其前夫名下,她应和前夫共同申请办理离婚析产登记后才能进行抵押。冷女士不解,有离婚协议还不行吗?而且自己离婚多年,与前夫早已断绝联系,根本找不到他,即使找到他也不会配合。
    提示:配偶无法到场应诉诸司法程序
    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4、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5、房屋灭失;6、权利人放弃权利;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怎么办: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和冷女士一样,离婚后没有按照协议及时跟进办理房屋析产转移登记,认为只要一纸协议在手就不会发生变化。岂不知几年后,时过境迁,有的原配偶另组家庭不愿配合,有的远走高飞踪迹难寻,还有的见房价高涨索要补偿。本案中,冷女士虽然有了表明房屋权利归属的协议,但不符合单方申请登记的规定,应当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若对方不予配合,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如果离婚程序是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第二条规定,申请人持生效的司法文书,可以单方申请房屋离婚析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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