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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离婚,境内卖房
来源:收集 点击数:1213次 更新时间:2017/1/7 4:00:06
    几年前,张女士在日本与一日籍男子登记结婚,回国探亲时购买了一处房产。后因感情不和,张女士与丈夫在日本地方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法院判决房产归张女士个人所有。近日,张女士打算出售房产,中介机构告诉她,因为该房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先办理离婚析产登记后方能出售,但判定财产归属的日本法院判决书在国内不能直接使用,张女士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提示:境外法律文书合法性需经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2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83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应当怎么办:随着对外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日常民事行为中使用境外法律文书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的所在国或地区在法律制度和相关问题的法律具体规定上与国内现行法律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必须经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进行认定。本案中由于该房产为原夫妻双方婚内取得,且并未对房产另行约定,因此处置房产时,需依据法院判决办理离婚析产登记。但由于该法律文书为境外(日本)法律文书,使用时应先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由法院出具认定其合法性的书面裁定等司法文书,方可作为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合法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类似本案中提到的日本等其他国家的法律文书外,港、澳、台地区的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都不能直接使用。建议大家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作好相应安排,以免办理过程中费时费力,多跑“冤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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