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瓦房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  
您现在的位置:瓦房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政策法规 > 以案说法-新案例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 以案说法-新案例
 
房屋拆迁后注销产权应实地查看
来源:收集 点击数:12600次 更新时间:2017/1/11 2:13:49
    赵先生的房屋在城市旧城区改造过程中,被政府依法拆除。拆迁后,他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注销登记。工作人员告知他需现场查看后方能登记,赵先生有些不解,办理房屋注销登记必须到现场查看吗?
   提示:实地查看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因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应当怎么办:依法登记的房屋被拆除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的,产权人应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注销的不仅是产权证书,主要是房地产权利。这就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十分慎重。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要实地查看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状况是否一致;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事实是否一致;申请注销的房屋是否拆除。通过实地查看,不仅能有效地避免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情况不符而造成登记机构的登记错误,更能切实保护权利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有义务配合现场的查看和资料的提供。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抵顶工程款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友情链接: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网站
中心简介 | 中心领导 | 机构设置 | 联系我们
瓦房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2030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7001146号
邮件:wfdsbdcdjzx@163.com 电话:0411-85269966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132号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