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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故意剪裁离婚协议书骗取房产登记
来源:收集 点击数:19233次 更新时间:2017/1/7 7:11:08
    张某离婚后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离婚析产登记,提交了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等材料,其前妻因故不能到场委托张某代为办理,并出具了《公证委托书》。工作人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手写的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栏内三处房屋均归男方所有,但协议书右侧有明显的剪裁痕迹。经问询,张某表示,原纸张过大起了毛边,为符合申请材料A4纸规格的要求裁掉了纸边。工作人员见协议书下方有婚姻登记部门签章,还有公证书为证,便受理并进行了登记。孰料不久后,女方将房屋登记机构告上法庭,诉称房屋登记机构错误地将离婚协议中第一处归女方的房产登记给了男方。
    提示:申请登记的材料残缺破损可能导致登记失误
    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当怎么办:此类案件应经过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方能解决。在法庭审理中,女方出示了自己保存的未剪裁的离婚协议书,在第一处房屋地址后有“归女方”三个字,书写在边缘,正好被剪裁掉了。法庭审判后认定:申请人应当知晓自己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但仍登记并领取了三处房屋权证。正是申请人在客观上提供的错误申请材料导致了登记错误,应负有主要责任。房屋登记的事实错误是毋庸置疑的,公证部门、房屋登记机构在审查中发现有瑕疵情况下,没有尽到进一步审慎的核查职责,应当负有一定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最终依据司法判决,将房屋重新登记到了女方名下。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不可忽视微小的瑕疵,对残缺破损的材料要尽到审慎的审查职责;申请人提交错误或虚假材料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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