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几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了约定的交房时间后,开发企业却以各种原因迟迟不肯交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王先生没办法只能向开发企业提出解除合同,并单方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退房。工作人员告知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注销,应买卖双方共同到场。王先生联系了开发企业,但开发企业拒绝了他的退房要求。
提示:开发企业违约,购房人可寻求司法途径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应当怎么办:正常情况下,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注销应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提供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退房协议以及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案例中的王先生可先与开发企业沟通,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共同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但是如果因开发企业违约,且双方无法达成解除合同的共识,买受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申请强制执行解除买卖合同。提醒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意查看合同条款中对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的约定,权益受到伤害时,可及时行使自身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