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双方持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工作人员在核查申请资料时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以租赁方式取得的,租赁期限届满已经逾期,要求补正材料后方可受理。贸易公司因为急于融资,许诺提供承诺书保证随后补办相关手续,要求先行办理抵押登记,但是也被登记机构拒绝。
提示:租赁期限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意味主动放弃使用权
法律法规规定:《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应当怎么办: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已满且未及时办理相关登记的,意味着主动放弃了使用权,权利归属应为国家。原使用权人不具备继续使用的权利和资格,更不能用已经失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抵押等房地产登记。如果继续使用,应当到国有土地主管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登记或者申请办理租赁续租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案例中提到的承诺书这种方式,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房地产登记申请资料中,不包括承诺书这一要件,登记机构也不能凭借当事人的承诺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在这里提醒大家,为了避免这种“闲时不烧香,急时抱佛脚”的情况,权利人在房地产权属状况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变更,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