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市民杨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近期开发企业通知他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杨先生打算办产权时,将新婚妻子的名字添加到产权证书上。但他听说,办理产权时,只能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预购人确认产权人,不能直接添加配偶为房屋共有人。这是真的吗?
提示:房屋取得产权后可进行变更产权人登记
法律法规:《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作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应当怎么办:房产证加名,是最近十分火热的一个话题,每天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加名业务的夫妻更是络绎不绝。其实我们所说的“夫妻之间加名”,是指对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产权由原来的个人所有变更成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房屋没有取得产权之前,属于债权关系。而变更登记是对物权的变更,产权人应在房屋取得物权之后,申请产权变更登记,方能发生物权的效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杨先生首先应将房屋产权办理到自己名下,取得产权证书后可与妻子持身份证件、婚姻证件以及产权证书等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依夫妻关系变更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