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孟女士半年前,将其所有的一套住房出租给蔡某,租期2年。今年,孟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就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过户。买方领取产权证后要求蔡某尽快搬出该房,但是蔡某不同意,表示自己愿意购买该房,并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提示: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应当怎么办: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该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案例中,如果房主孟女士在卖房之前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承租人蔡某履行告知义务,法院应支持蔡某的请求,判定买卖合同无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出售房屋前,如果您的房屋处于租赁状态,要及时将房屋即将出售的情况告知承租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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