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和韩女士再婚后共同投资购买了一处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一年后,汪先生与前妻的儿子因涉嫌诈骗被追偿。汪先生救子心切,便利用几年前与前妻的离婚证书和伪造的未再婚证明,隐瞒再婚事实,将房屋擅自单独出售。韩女士得知后,将汪先生和房屋登记机构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恢复原产权登记状态。
提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应当怎么办:房屋虽然登记在汪先生名下,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涉案房屋是汪先生和韩女士再婚后共同投资购买的,应属共同所有。汪先生对房屋无完全的处分权,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单方出售房屋无疑损害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韩女士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向汪先生追偿损失。汪先生提交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登记,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应依据司法判决重新做出新的登记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