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私立医院拟用办公楼和住院部房屋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1400万,用于购置医疗器械。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受理时认为抵押房屋属于医疗设施,不能设定抵押。但银行认为,私立医院以盈利为目的,其名下的房产属于私人财产,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双方产生了争议。
提示:私立医院房屋属于公益性设施不得抵押
法律法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对不能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有明确规定: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应当怎么办:私立医院房屋是否可以抵押,取决于其房屋是否属于公益性设施。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因此,医院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即使是私立医院,其用于医疗卫生的房产和设施也是不能设定抵押的,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抵押权人也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登记机构从保障医疗受益者合法权利的目的出发,做出不予登记的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当立即终止抵押合同,在事实尚未发生前控制风险,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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