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先生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本该由兄弟二人共同继承。谁曾想其弟竟然瞒着他独自一人办理了房屋继承公证,并到房屋登记机构申领了产权证。季先生得知情况后,到公证部门进行了申诉,公证部门查清事实后撤消了原继承公证书。可是当季先生持公证部门的撤销证明到房屋登记机构要求撤销其弟继承房屋的产权证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不能单凭公证部门的撤销证明来撤销房屋登记。
提示:登记机构不能单凭公证部门的撤销证明撤销产权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人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应当怎么办:根据上述规定,公证部门出具的撤销公证证明不是司法文书,季先生的弟弟继承房产也不属于善意取得范畴,因此房屋登记机构不能凭借一纸证明直接撤销房屋产权登记。本案中,季先生可以持公证部门的撤销公证证明与其弟协商,重新办理房屋继承公证,并持房屋产权证、撤销公证证明和重新出具的房屋继承公证书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更正登记。若其弟不愿配合,季先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事实撤销房屋登记,明确合法继承人。房屋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依法重新办理房屋继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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