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多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全款后就入住了,可是直到如今也没有办理产权。王女士认为,该房屋既不抵押又不转让,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等材料都十分齐全,办不办产权没有任何影响。今年,王女士准备出国,需财产证明,办理产权证时,却发现开发企业已经不存在了,王女士一筹莫展。
提示:产权多年不办易成历史遗留问题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应当怎么办:现实生活中,类似王女士这种人大有人在。很多人认为房屋只要可以正常居住,什么时候办理产权都可以,其实不然。如果买受人未及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可能会面临开发建设企业注销(或吊销)无法履行义务的问题,正常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事,一拖再拖可能就会十分麻烦。
目前我市将2003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商品房项目,确定为属于政府解决商品房销售和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商品房项目。依据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开发建设企业被注销的,承继开发企业的单位应提供有关债权债务文件,并为购房者出具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手续。开发建设企业被吊销的,由出资人为购房者出具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手续,出资人属自然人的,相关文件经公证后指派经办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既找不到债权债务的承担者,又查找不到出资人的,要按诉讼程序办理,房地产登记机构将依据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所以建议王女士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尽快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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