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瓦房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  
您现在的位置:瓦房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政策法规 > 以案说法-以往案例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 以案说法-以往案例
 
未产权登记的商品房能否购买
来源:收集 点击数:1629次 更新时间:2017/1/7 3:59:06
   老孙欠了生意伙伴老李100万,因资金周转不开,提出用名下的一套商品房抵债。但是这套房屋还未办理产权,目前只有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老李对房屋十分满意,就打算和老孙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将来房屋能办产权的时候,双方再配合着直接过户。可有人提醒他,这种交易有风险,老李犹豫了,这房子能买吗?
    提示: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买卖有风险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应当怎么办: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即俗称的卖“楼花”问题,在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作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在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案例中的老李,如果购买了这套房屋,虽然可以正常居住,但是将来办理产权时,却会遇到麻烦。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时,应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预购人即老孙办理,产权办理完毕后再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转移给老李。但是如果将来老孙反悔,不想将房屋过户给老李,老李也只能诉诸法律渠道。在这里提醒大家,对于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购买时一定要慎重,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境外离婚,境内卖房 下一篇:小区公共配套用房能否购买
 
   友情链接: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网站
中心简介 | 中心领导 | 机构设置 | 联系我们
瓦房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2030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7001146号
邮件:wfdsbdcdjzx@163.com 电话:0411-85269966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132号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