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孙欠了生意伙伴老李100万,因资金周转不开,提出用名下的一套商品房抵债。但是这套房屋还未办理产权,目前只有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老李对房屋十分满意,就打算和老孙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将来房屋能办产权的时候,双方再配合着直接过户。可有人提醒他,这种交易有风险,老李犹豫了,这房子能买吗?
提示: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买卖有风险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应当怎么办: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即俗称的卖“楼花”问题,在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作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在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案例中的老李,如果购买了这套房屋,虽然可以正常居住,但是将来办理产权时,却会遇到麻烦。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时,应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预购人即老孙办理,产权办理完毕后再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转移给老李。但是如果将来老孙反悔,不想将房屋过户给老李,老李也只能诉诸法律渠道。在这里提醒大家,对于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购买时一定要慎重,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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