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最近打算做生意,看好了自家小区中的一套门头房。开发企业告诉他,房屋可以卖给他,但该房屋属于划拨用地目录下的配套设施用房,产权证恐怕办不下来,不过可以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小李听了既高兴又担忧,喜的是房屋价格低于心理预期,拣了便宜;忧的是如果产权证总办不下来将来会不会有麻烦。
提示: 购买公共配套用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法律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应当怎么办:建筑物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指的是购房人自行单独使用的房屋,共有部分则包括楼梯、地基等构造上的公有部位,以及一些构造上虽有独立性但实际上属于共用的部分,如活动室、物业用房等。对于这类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在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已经一并申请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虽然没有颁发产权证书,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已经取得产权,是不能再出售给购房人的,更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小区建成后,应在合适的时间点将这类房屋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社区等相应部门,而不是另行出售使用权给个人。这类房屋的使用或收益,应属全体业主所有。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贪图便宜购买这类房屋,否则个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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