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李离婚了,与前夫一起买的房子原来就登记在小李名下,现在前夫不要房子,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房子还归小李。过了一段时间,小李打算卖掉这套有她太多伤心记忆的房子重新生活,房屋登记部门要求她和前夫一同去办理转移登记,而前夫已经出国了,早已断了音信,不能回来了,这可真麻烦了。
法律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应当怎么办:夫妻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仅具备债权效力,必须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双方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登记结果的正确性也就无法保证,从而影响登记的公信力。因此,应当由夫妻双方持离婚证件及协议书共同提出申请。如果一方不配合,则需由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屋权利的一方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义务。
法院判决离婚的,需要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前来办理,单方办理即可。
在本案例中,双方离婚当时就应当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析产登记,变更房屋为单独所有,这样方便以后单方出售或抵押等。
俗话说:好聚好散,离婚了还是朋友,离婚时如果涉及房屋等不动产分割、过户的,互相配合及时办理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