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属于物权中不动产登记的一种,当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有些人却以个人名义,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以查封限制的方式处理纠纷:比如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担心配偶单方处置房产;子女害怕独身老人另寻配偶转移房产;还有的律师因委托事项中涉及房屋纠纷,未经过司法法定程序,以共有人、利害关系人或受托人的身份单方以口头、书面或律师函的方式申请查封他人房屋产权,以达到限制房屋产权的目的。类似这样的个人申请查封登记的行为可行吗?
提示:个人、单位或团体应通过司法程序申请查封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应当怎么办:查封登记是一种限制不动产处分的公示行为。也就是说,查封登记从法律层面上限制了房屋的处分。这种登记是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排除了其他人申请查封登记的可能。房屋登记机构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接受他人的查封申请并予以实施,不能做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如果个人、单位或者团体申请对房屋的查封登记,都应当通过司法程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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