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田先生两年前购买了某开发企业的新建住宅一套,今年,又向该公司购买了该小区地下车库一间,缴纳了首付款后,田先生领到了车库钥匙。不久,田先生因买卖合同与开发企业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车库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企业无权出售,要求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提示:地下车库如果符合条件,可以正常登记
法律法规:《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应当怎么办:车库是否可以办理产权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车库作为特定空间能否登记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需要有利用价值,二是不依赖其他的空间就可以进行利用。就封闭型的车库来说,它在建筑物内形成一定的空间,并有墙壁与其他房间隔开,四周范围一般明确,形成了与住房相区别、独立的、特定的物。因此,车库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具备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特点,可以满足物权法中公示制度的要求,能够进行公示登记。本案中涉及的地下车库,如果未计入业主公摊,也未占用公共空间,可以办理登记,开发企业可在取得地下车库权属证书和预售许可证后,正常进行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