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邹某将房屋抵押给张先生借款2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了申请后,张先生便将20万转至邹某账户。次日,邹某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此时登记机构尚未完成抵押登记。工作人员通知张先生房屋已被查封,不能继续办理登记,张先生一时气愤难当,他认为登记机构既然已受理并出具了回执单,就应视为该笔登记已经完成,自己的损失应由登记机构承担。
提示:不动产抵押权采用登记生效方式
法律法规:《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应当怎么办:我国对不动产抵押权采用登记生效方式。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载入登记簿、发证,法院可以在上述任何一个登记流程进行查封。本案例中,登记机构在法院查封时,尚未将抵押事项记载登记簿,抵押权并未发生效力,登记机构应当停止办理抵押登记。案例中的张先生错把登记流程的第一步“受理”当成了整个登记已经完成,犯下了无法弥补的错误。
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债权人在登记机构受理业务后就对债务人进行放款,此时因为抵押权登记尚未完成,房屋抵押并未真正起到担保作用。因此,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当等到抵押登记已经完成再进行放款,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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