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姚女士离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最近打算将这套房产处置后到外地定居。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时,工作人员要求李女士出具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离婚证等材料,并且对房产是否为离婚后的个人财产等情况进行了书面询问。姚女士纳闷了,自己已经提供了个人证件证明婚史状况,为什么还要进行询问?
提示:询问属法定程序
法律法规:《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的职责;《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予以保留。
应当怎么办:为了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消除登记风险及存在的不安定因素,《房屋登记办法》明确登记机构在查验申请人提交材料时,应当就与登记申请有关的事项进行询问。其目的在于使登记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充分履行职责,尽可能保证如实、准确、及时地登记,避免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就相关事项询问申请人时记录的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进行确认,并予以保留。这既是申请人对所记录询问结果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又可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案例中的姚女士其实没必要纳闷,询问是办理登记时必须的法定程序,是每个公民办理登记时都应履行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