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老肖房屋拆迁多年,最近准备购买一套商品房。孰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无房证明时得知,当年拆除的房屋因开发企业未及时申请注销登记仍记载在自己名下。如果该房不能注销,老肖再次购房就属于二套房,购房贷款和缴税都将受到较大影响。可当年的开发企业和动迁公司早已不存在,老肖因不能提供产权证和房屋拆迁批文而无法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提示:房屋拆除后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1、房屋灭失的;2、放弃所有权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规定:“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应当怎么办:在房屋动迁过程中,开发企业或经授权的动迁公司与原权利人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拆除后,应及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否则会给许多动迁户的户口申报、购买房屋、财产申报、子女就学等带来麻烦。本案例中,老肖解决原房屋注销问题,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走司法诉讼途径,状告当年的开发企业或拆迁公司,要求其配合注销登记;二是原房屋权利人可到市征收办公室查询并出具房屋拆迁批文,房屋登记机构现场查看后将产权证书在大连市房地产登记网站上公示作废后,依法依职权办理已拆除房屋注销登记,简便解决这部分历史遗留的疑难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