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有一栋80年代职工住宅楼,每层楼共用两个卫生间。最近该企业打算将住宅楼的每个房间都办理成独立的产权,到房屋登记部门咨询后得知,申请登记的房屋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无法登记。申请企业表示不能理解。
提示: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不能登记
法律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应当怎么办:物权法中明确,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概念明确为“特定的物”的权利。“特定”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基本的界址点要确定,具备固定界限,要有独立使用价值。这里的“独立使用价值”,是指登记的房屋必须能独立进行使用。案例中企业的情况,应不予登记。因为成套住房通常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及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不同功能的房间组成,这些不同功能的房间聚合在一起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饮食起居需要。一栋没有卫生间的房屋不具有独立的利用价值,仅能作为基本登记单位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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